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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宣城市區住宅應該這樣建!住宅意見征集…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住宅小區管理水平提升的工作要求,滿足市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對居住品質、居住環境的更高要求,結合滬蘇浙等發達地區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管控方面的先進經驗,我局牽頭起草了《關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水平的實施意見(草案)》。
現就草案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0年3月9日前書面或電話反饋我局。
聯系電話:0563-2616556,聯系郵箱:2955047323@qq.com。
2020年2月26日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住宅小區管理水平提升的工作要求,滿足市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對居住品質、居住環境的更高要求,結合滬蘇浙等發達地區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管控方面的先進經驗,現就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水平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城市居住區系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對集中布局的地區;本意見適用于宣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城市居住區項目規劃設計和管理,宣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其他區域的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新建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做到科學合理,在滿足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等要求,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的同時,體現安全、綠色、宜居、智能等設計理念。
第三條 周邊關系處理。
(1)在舊城區進行城市居住區項目開發建設的,應妥善處理好鄰里關系,若用地北側為現狀住宅建筑,其南側規劃相鄰第一排建筑高度原則上不得大于北側現狀住宅建筑;(2)新建城市居住區項目用地紅線外部規劃為小型公園綠地的(如街頭游園、小型濱水綠地等),建筑退讓應不小于5米;退讓區域的景觀設計應考慮與公園綠地的景觀相協調;
(3)新建城市居住區項目用地紅線外部規劃為大型公園綠地的(如中央公園,宛溪河、水陽江濱水綠帶等綜合性公園),建筑退讓應不小于0.5倍建筑高度。
第四條 總平面設計。
(一)與城市空間的銜接
(1)重要道路交叉口處宜優先規劃為公共建筑,并設置兼顧景觀、疏散等功能的綠地廣場,廣場面積不宜小于800平方米。
(2)商業建筑與住宅建筑應分離設置,嚴格控制在城市主次干道設置小開間商業門面,對確需設置餐飲的商業用房,應在商業用房中予以標注“可設置餐飲”,并設計符合相關規范和環保要求的專用煙道、排污等設施。
(二)城市居住區內部環境
(1)住宅建筑底層應結合集中公共活動空間適當架空,架空率不應小于住宅單元數的1/5,架空層高度不小于4.2米,并結合綠地統籌考慮居民的活動、游憩、交往等需求;(2)集中公共綠地、健身活動場地、景觀小品設計等應綜合考慮老、幼人群的活動特點和需求;
(3)提高住宅建筑日照質量,連續日照時段低于10分鐘的不納入新建住宅建筑的累計日照時間;
(4)計算建筑間距、退讓距離時應從建筑外墻面最外沿起算,當建筑各側陽臺累計面寬總長度超過相應建筑邊長1/2或連續長度超過8米時,應從陽臺外緣計算建筑間距。
第五條 交通組織設計。
(1)城市居住區項目內部應采用人車分流的交通組織形式;
(2)規劃人口5000人及以上的城市居住區項目主出入口應設置兼顧景觀與集散功能的廣場,面積不小于1500平方米;規劃人口2500—5000人的,主出入口廣場不小于800平方米;規劃人口2500人以下的,主出入口廣場不小于600平方米;
(3)地面非機動車停車棚應結合住宅樓棟出入口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庫應設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并統籌布置充電設施;非機動車停車庫設置于住宅樓地下空間的,踏步式出入口推車斜坡的坡度不大于12%且應避免轉折過多,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大于8%;
(4)鼓勵建設地上非機動車停車庫,停車庫出入口頂蓋、非機動車停車棚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指標計算。
第六條 豎向設計。
(1)除基地現狀標高與周邊城市道路高差較大需設置擋土墻的情況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標高應以相鄰城市道路中心線控制標高為基準,最大高差應小于0.5米。如因場地或周邊道路高差無法采用統一的室外地面標高進行設計的,建筑室外地面標高應分段設計。
(2)以地塊周邊相鄰城市道路中心線標高增加0.3米作為控制標高,新建住宅建筑被部分掩埋的,當掩埋長度不足本層建筑外墻周長三分之一時,視為地上樓層;掩埋長度超過本層建筑外墻周長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時,視為半地下室;掩埋長度超過本層建筑外墻周長三分之二時,視為地下室。
其中,樓層頂板標高超出室外地坪標高1.5米以內的建筑部分,視為被掩埋;為滿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地上樓層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第七條 公共配套。
城市居住區應集中配套社區服務、物業管理、養老、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金融郵電等設施,宜結合小區主出入口或主要城市街面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形成鄰里中心,發揮綜合效應。
第八條 建筑設計。
(1)注重建筑色彩設計,應與周邊城市景觀環境協調、融合;
(2)住宅建筑外飾面材質不得采用涂料,鼓勵采用石材、鋁板等高檔外飾面材質,或體現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筑材料;商業建筑及住宅建筑底部樓層應采用石材、鋁板、木質或仿木材質等飾材以豐富建筑立面設計,體現建筑質感;
(3)注重沿城市主次干道規劃新建住宅建筑立面設計,并對屋頂、基座做重點處理,沿主次干道一側建筑立面不得設置開敞式陽臺;
(4)注重建筑頂部造型設計,多、低層住宅應采用坡屋頂形式,高層住宅可通過屋頂構架豐富屋頂層次,并考慮太陽能等綠色能源的利用和一體化設計;
(5)提升住宅建筑新型智能化設備的使用比例,鼓勵采用新型消防、安防、信息等設備系統;4層及4層以上住宅建筑均應設置電梯,4層以下住宅鼓勵設置電梯,住宅建筑層高在滿足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的同時,應綜合考慮采暖、通風等新型建筑設備的運用,不低于3米;
(6)建筑物陽臺進深大于1.8米的,陽臺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計算;外挑各類平臺、花池等裝飾構件應以通透式維護設施圍合,單個平臺面積不得大于2平方米,花池不大于1.5平方米,所有平臺、花池進深均不得大于1米,且不得設置與套內相聯通的門洞或其他通道;
(7)陽臺應設置污水管,并接入小區污水系統。
第九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意見印發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城市居住區項目、舊城改造項目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條 本意見由宣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